持分土地使用權是時常引起爭議的情形,通常是共有人或是第三方佔有、使用持分土地。這時其他土地所有人可以怎麼做?持分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差別是什麼?持分土地有沒有單獨使用權?

如果看完本篇文章還有疑問,可以隨時撥打諮詢專線0985-932-743,更可以加LINE免費諮詢,24小時都有專人服務!

持分土地是什麼

持分土地是指一塊土地由兩人或以上共同擁有,每位共有人擁有特定比例的所有權,稱為「持分」或「應有部分」,土地謄本上會以1/2、1/3等等來表現。

持分土地通常分為「分別共有」與「公同共有」兩種形式。分別共有中,每人擁有明確比例的土地持分,對自己持分部分有較大自由處分權;公同共有則需全體共有人同意才能處分整塊土地。

持分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的區別

持分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 持分土地所有權:對土地最完整、最廣泛的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權人可以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自由使用、收益其土地,並可以將其出售、贈與或設定抵押等。
  • 持分土地使用權:指的是在不擁有所有權的情況下,合法使用他人財產的權利。以持分土地為例,共有人雖擁有所有權的應有部分,但對土地的「使用」方式仍受法律及其他共有人的權利所限制。

用白話來說,土地所有權就是土地的主人,可以決定這塊地要怎麼用,蓋房子、出租、賣掉等等都可以;但土地使用權是你沒有這塊土地,你可以跟這塊土地的「所有權人」簽了一份租約或達成協議,用這塊地耕種、開店,但你不能隨意改變這塊地的用途,也不能隨意賣掉。

持分土地使用權
持分土地使用權

共有人是否享有完整使用土地的權利

不行。根據《民法》818條規定,除非有特別契約規範,否則每一個土地共有人都隊共有土地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要特別注意的是,這並非指共有人可以隨意獨佔使用全部土地,實際上,共有人對共有物的「使用」,必須在不影響其他共有人權益的前提下進行,而且不能逾越其應有部分而獨佔。

如果共有人想完整、排他使用某一特定部分土地,通常需要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或透過「分管協議」來約定每個共有人可以行駛的土地範圍和權利。

例如,若土地由四人共同持有,各持有1/4持分,任何一人無權單獨使用整塊土地,只能使用自己持分的那一部分,或經其他共有人同意後使用整塊土地。

持分土地有沒有單獨使用權?

如果是使用自己的持份的土地,是否就不違法、可以自由使用?原則上不行,因為持份是一個抽象的概念,因為持份僅僅表示持有土地的比例,但持有這塊土地的劃分是不具體的。

例如A、B、C共同持有一塊土地、各持有1/3,但A擅自把靠近馬路的1/3持分土地拿來蓋停車場,這樣侵害了B、C的權益,這時B、C可以要求A拆除停車場,因為A、B、C並沒有具體劃分土地是哪些地方。

但在兩種情況下,可以土地持分人可以單獨擁有土地使用權:

  • 分管協議:共有人之間可以透過書面或口頭方式(實務上建議書面並進行登記)達成「分管協議」,明確約定各共有人可以使用共有土地的特定部分。
  • 默示同意:如果長期以來,其他共有人對於某個共有人獨自使用特定部分土地的情況知情且沒有表示反對,有時法院會認定存在默示的分管協議。但這在舉證上較為困難,且仍有爭議空間。
持分土地使用權
持分土地使用權

單方占用是否違法?如何界定侵權使用?

如果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或使用超過分管協議的範圍、單獨占用,使用共有土地的特定部分,成為排他性的專屬使用,例如拿來種東西、用柵欄圍起來甚至蓋房子,導致其他共有人無法行使權利,或限制了其他共有人對共有土地的使用權時,就構成「侵權使用」。

《民法》第767條:如果其他土地共有人遭到侵占人無權占有或侵奪,可以請求返還、除去妨害(拆除非法搭建的地上物或其他妨害設備)。

另外,如果非法使用持分土地使用權而有獲利,例如租賃所得或是種植農作物等等,其他的土地共有人可以要求占用者支付相當租金或收益分配。

簡單來說,如果單方行駛持分土地使用權,但沒有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就屬於侵權使用,侵權使用包括未經許可占用土地、搭建建物及長期占用,其他佔有人可以請求:

  • 請求返還土地
  • 拆除建物
  • 賠償不當得利
持分土地使用權
持分土地使用權

持分土地使用權常見糾紛與實務案例

持分土地使用權引起的爭議十分常見,以下列舉常見的3個情形:

持分土地使用權:共有人擅自出租土地,是否違法?

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繼承一筆土地,各持三分之一。乙因經商失敗想出售土地,擅自出租整塊土地給第三方,甲、丙反對,認為祖厝不可隨意出租或出售。

持分土地使用權不能擅自決定和使用,需依法律規定或共有人協議,擅自出租整塊土地可能違法。

甲、丙可以向大哥主張其未經合法授權即出租土地,要求其停止收取租金並返還不當得利(即已收取的租金,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同時,甲、丙也可以向承租農夫主張其為「無權佔用」,要求農夫返還土地,或由農夫向大哥求償。

持分土地使用權:其他人長期占用,並持續使用持分土地

父親去世後,小明與叔叔共同繼承了一塊土地。由於小明長期在外地工作,叔叔便一直在這塊土地上耕種,且已超過15年。期間小明雖知情,但並未明確反對或要求返還。這樣小明之後是否可以要求叔叔返還土地?

要了解是否可以要求返還土地,要先了解民法相關規定:

  • 《民法》769條:2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民法》770條:10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這裡的善意無過失,是指「不知道這塊地有人或是經查證都找不到土地所有人」。

所以這個案例,叔叔知道這塊地其他共有人還有小明,但小明默許叔叔持續使用持分土地,但只有15年、未超過20年,所以小可以要求叔叔歸還土地。

但這個情形小明可能無法用「侵權使用」來要求叔叔返還這15年間的獲利。因為法律有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超過10年不行使而消滅」。

小明已經知道叔叔使用持分土地達15年,所以無法請求賠償。

持分土地使用權:使用非屬於自己持分土地,土地賣錢是否要求分配?

B共持有一塊土地,B同意A使用持分土地耕種、獲利。某天,B想要把自己的持分賣掉,這時A可以要求分配B賣掉土地的獲利嗎?

不行。雖然A獲得B同意有持份土地使用權,但沒有所有權,即便使用自動轉化為對該部分土地的所有權或收益權,所以未來B如果賣掉自己的持分,A無法要求B分配賣地所得。

如果看完本篇文章還有疑問,或是想諮詢相關業務,歡迎透過以下方式免費諮詢,由專業的律師、專家團隊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