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共有的情況相當常見,特別是繼承、家族財產或合夥購地的情境下,會面臨土地共同共有的問題。然而,當共有人希望出售土地持分或整塊土地時,是否能夠自由買賣?有沒有法律上的限制?
本篇文章將深入解析土地共同共有是否可以買賣,以及在買賣時可能遇到的權益分配、法律規範與劃分方式,幫助你掌握共有土地交易的關鍵知識,避免未來產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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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共有是什麼
土地共有是指很多人(共有人)共同擁有一塊土地的所有權,每個人可以依照個人需求自由運用自己所擁有的土地持份。
關於共有土地的利用,目前最常使用的就是《民法》819條和《土地法》34條之1:
- 《民法》819條: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即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知同意。
但這個規定使得土地使用效率不彰,因為如果共有人之一想賣土地,但其他共有人部允許或找不到共有人,那麼土地等於被擱置。因此出現了特別法土地法:
- 《土地法》34條之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簡單說,土地法的概念是,只要土地共有人中的多數贊成變更使用或販售(人數超過一半或持份超過2/3),便可以用書面告知或公告方式通知其他人、逕行處置。
在實務上,《土地法》屬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民法》,所以土地共有若碰到共有人對處置有不同意見、需要法院裁決時,訴狀內容會先《土地法》的內容陳述優先,其次才會《民法》,不過多數情況下會是以《土地法》34條之1的規定。
土地共有是什麼
土地共有的類型:共同共有 vs. 分別共有
土地共有的類型有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兩種,這兩種土地共有的方式完全不同,以下依據法律百科的資料加以整理兩者的意思和差異點:
公同共有定義與特點
公同共有是只A、B都是共有人,但對土地沒有持份比例的區別,必須完成分配或分割,才會變成分別共有或是單獨所有
分別共有定義與特點
分別共有是指共有人對共有土地有一定的比例分配,例如一塊地,A跟B各佔1/2,A和B可以就各自有的土地分配自由處置。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差異
公同共有跟分別共有由於對土地分配的方式,所以繼承方式、優缺點和適合的人不同:
| 公同共有 | 分別共有 | |
| 持分比例 | 無特定持分比例,共同持有 | 每位共有人擁有特定比例 |
| 處分權 | 需全體共有人同意 | 可單獨處置自己有的土地持份 |
| 適用情境 | 夫妻、祭祀公業 | 一般投資、合夥購地、個人財產 |
| 繼承方式 | 共同繼承,無法單獨分割 | 持分比例可單獨繼承 |
| 優點 | 維持共有人間的權益和公平性 | 彈性較高,可自由處分 |
| 缺點 | 需全體同意,土地處置較難 | 容易發生持分出售後產生外部共有人 |
整體來說,公同共有能確保財產完整性,適合共有人的關係緊密,如家庭成員、宗教團體等;分別共有則是較靈活,適合投資或合夥購地。
土地共有的實務問題與處理方式
了解了土地共有的兩大模式「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後,接下來分析這兩個土地共有的方式想買賣土地要注意哪些事。
公同共有土地的買賣方式
公同共有的土地想出售,必須先經過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然可能會面臨相關的法律責任。公同共有的土地買賣,可能有兩大情況:
- 所有共有人都同意出售土地:相對容易,所有共同人作為賣方簽署契約、辦理過戶即可。
- 所有共同人意見不一:必須先透過協議、調處或訴訟的方式來分割土地。以下解釋這三種土地分割方式:
- 土地分割形式|協議分割:各共有人對土地分割有共識,就依照協議內容來分割土地,這個方式最不容易引起紛爭。
- 土地分割形式|調處分割:如果無法以協議分割的方式分配土地,那麼可以向各地的地政事務機關申請調處。
- 土地分割形式|裁判分割:若調處分割還是有人有意見,那麼只能由法院介入。這時裁判分割又分稱「原物分割」、「變價分割」和「原物分割搭配價金補償」。
以A、B、C持有土地為例,「原物分割」是指把土地平均分給A、B、C,這是法院優先的分割方式;若土地分割困難,那麼就會把土地變賣,將所得金額分配給A、B、C,這是「變價分割」;「原物分割搭配價金補償」是指土地分給A、B、C後,發現C拿到的土地價值較A、B差,因此以價金的方式當作補償。
分別共有土地的買賣方式
分別共有的土地共有方式,由於土地持份有明確界定,因此可以把自己持有的土地拿出來販售。另外根據《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共有人若將持分出售給第三方,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要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
共有土地的房屋與建物可以怎麼處理?
以上介紹了共有土地的不同類型和出售方式,那麼土地上若有建物該怎麼處理呢?如果土地共有人有意見,可以拆除嗎?
共有的土地可以蓋房子嗎?
如果是公同共有的土地,想蓋房子必須獲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但若是分別共有的土地,雖然可以單獨處置自己所擁有的土地,但如果侵害到其他共有人的權益,仍可能行不通。以下以台灣法律網的例子舉例:
某土地有120坪,A、B、C、D分別持有1/3、1/3、1/6和1/6,A沒有經過另外3個人的同意,便挑了塊靠近馬路的地蓋了40坪的停車場,結果B、C、D不同意、致電告知A仍不理,結果4人鬧上調解委員會,結果出爐,B、C、D有權要求A不能蓋停車場,甚至可以要求拆除。
從這個例子可以了解,即便A是在自己的持份裡蓋房子,但有持份不代表有土地所有權,B、C、D對土地同樣有權利,也就是說A不能隨意規定某30坪大小的面積就是自己的地。
要解決這樣的問題,一是A要給B、C、D簽「土地使用同意書」再去蓋;另外就是到地政機關明確劃分哪塊地屬於自己。
在共有土地上建房,共有人可要求拆除嗎?
共有土地上的建物是否可以拆除,要看土地共有人的態度。用彰化縣政府行政處提出的例子:
「A、B、C三人共有一筆土地,各佔有3分之1,A沒有得其他二位共有人同意,直接在土地上興建建築,B、C發現後,是否可向法院訴請A拆除該房屋?」
從這個案例,可以有兩種角度:
- 土地法第34條之1:「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民法第818條:「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加蓋房子是土地使用,如果A沒有蓋到B、C的土地,那麼B、C是不能申請拆除的。
但土地法是特別法、優先於民法,所以實務上會傾向使用土地法的規範,允許B、C申請拆除。也就是說,若B、C都同意,就可以申請拆除。
共有土地分割前,地上建築物要如何處理?
在共有土地進行分割前,若土地上已有建築物,需先確認建築物的是否合法:
- 如果是違建,那麼先拆除再分割
- 如果是合法的,會有以下情形:
情形一、建物在A分割的土地上:建物會跟著土地分割給A
情形二、建物橫跨A、B土地:解決方式可以是B可以租給或賣給A的土地
情形三、建物為A跟B共同持有:需要與土地一起討論如何分割,通常會依持分比例分配。共有人可選擇將建築物一併拆除、重建,或依約定方式保留使用權
土地上有建物想分割土地相對複雜,可能的解決方式還包括拆除建築物,再行分割土地或是出售土地與建築物後再分配收益。
不過要怎麼分割建議和土地,最重要的還是看土地共同持有人如何協商和決定,真的無法達成共識,才會需要以調解、訴訟的方式來處理,
土地共有的風險與應對策略
土地共有雖然能夠讓多人共同持有不動產,但也可能帶來潛在的法律與管理風險。如果沒有妥善規劃使用與處理方式,可能會導致土地分配糾紛甚至影響交易。
土地共有的潛在糾紛
共有土地的法律關係較為複雜,若共有人間缺乏共識,可能引發以下問題
- 使用權紛爭:某些共有人希望使用土地,而其他人不同意,導致土地閒置或管理混亂。
- 買賣困難:特別是在公同共有的情況下,單一共有人無法獨立出售土地持分,需取得所有共有人同意。
- 收益分配問題:若共有土地產生收益(如出租),但共有人對分配方式意見不一致,容易導致爭議。
- 土地開發困難:若部分共有人不同意開發建築,可能影響整體計畫,導致土地無法有效利用。
- 持分人消失或失聯:若某些共有人失聯或過世但未處理繼承問題,可能導致產權不清,使得土地交易困難。
共有土地如何避免法律糾紛?
為了減少共有土地可能引發的糾紛,土地共有人可採取以下措施
- 事先協商土地分割方式
- 減少繼承人數
- 定期確認共有人聯絡方式
- 法律諮詢與代書協助
- 事先協商土地分割方式
可以釐清每位共有人對土地的使用範圍、收益分配與管理責任,避免未來爭議;若未來有可能分割土地,應先討論可行的分割方式,確保所有人都能接受。
另外,要確保所有共有人能夠隨時聯絡,避免因部分人失聯導致產權處理困難,最後如果有法律或是土地分割問題,可以諮詢代書或地政士,以免造成糾紛。
減少繼承人數則是可以最大化降低土地繼承的複雜程度,或也有作法是,經過協商,A繼承土地,再由A拿出相對應的金額給其他土地共同人。
土地共有常見問題
土地共有是十分複雜的問題。不要緊張,以下解答三個土地分割或土地共有時可能會碰到的情況:
共有土地被占用怎麼辦?
共有土地被占用,可分成兩個情況:
- 佔有人為另一個土地共有人:如果占有土地的人A是土地共有人之一,那麼其他共有人可以向A請求賠償,補償金會依照每個共有人的持份來分配。
- 佔有人為第三人:根據《刑法》第320條規定,當佔有人不是共同持有人身分,且滿足竊占罪,共同持有人身分可以提起民事和刑事訴訟,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萬元以下罰金,還可以要求其賠償。
土地要分割但共有人找不到怎麼辦?
如果土地要分割但卻找不到共有人,那麼會直接進入裁判分割,這時律師會負責找出共有人的子孫出來進行土地分割。
土地持份比例可以調整嗎?
可以。土地持份可以透過土地共有人以下列3種方式調整比例:
- 協議調整:協議調整最簡單,所有的土地共有人意見達成一致,同意重新劃分持份比例,那麼只要拿登記申請書、契約書等必要文件,到各地的地政機關辦理即可。
- 法院裁定:若土地共有人缺乏共識,那麼可以向法院申請裁定。但要注意,法院不會依照每個人的意願分配土地比例,而是會依照土地價值、利害關係等來調整。
- 出售持份:以某位共有人出售持有的土地給其他共有人,達成土地持份比例的目的,但要注意,根據土地法,土地持有比例要超過2/3才能自由買賣。

如果土地分割有異議怎麼辦?
如果土地共有人依照規定以多數決的方式決定賣出土地,並以到地政機關登記,但佔少數的土地共有人不同意,那麼可以以書面方式向地政機關提出異議,如果地政機關認為少數人的異議合理,那麼地政機關便會駁回登記。
依照法律百科的說法,少數方共有人可以依據的理由如下:
- 一次處理多筆土地,賣出人沒有明確公告和定義,讓少數共有人無法優先購買
- 少數人對土地分配的補償、對價或應得的金額有異議
- 多數決處分的書面通知不符合法律要件
- 已侵害少數共有人權益,並已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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